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X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X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
根据《X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X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X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X已向发展中X和东欧X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X乃至X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X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X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X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X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