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环保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认真做好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
《通知》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严格落实省X有关批示精神。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企业的立项及建设工作,其中主要设施要达到试生产条件;2012年底以前,完成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验收工作;从2013年起,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一律自行处置。
《通知》强调,各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成前,要依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在明确产生危险废物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对产生的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进行自行处置或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申请代为处置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企业要综合考察其处置能力、技术和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集团(公司)提出代为处置单位的名单,经所在地县、市环保局逐X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环保厅审批。石油、天然气企业在自行处置或委托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前,必须对各自产生的油泥、泥浆、废碱等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在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台账;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要向所在地县X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核后以集团(公司)为单位汇总分别报送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并纳入省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监管;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编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
陕西省环保厅要求,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在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凡非法转移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一经发现将追究产生企业责任,并对处置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