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式双层幕墙建筑高度应不大于50m,内外层幕墙间距不小于2.0m。每层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0.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当内外层幕墙间距小于2.0m或每层未设置防火挑檐时,其建筑高度应不大于24m。
除整体式双层幕墙外,双层幕墙宜在每层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水平分隔。确需每隔二至三层设置不燃烧体水平分隔时,应在无水平防火分隔的楼层设置宽度不小于0.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竖井式双层幕墙的竖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0h,竖井壁上每层开口部位应设丙X及以上防火门或防火阀(可开启百叶),并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消防登高场地不宜设置在双层幕墙立面的一侧。确需设置时,在建筑高度100m 范围内,外层幕墙应设置应急击碎玻璃,应急击碎玻璃的设置应符合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整体式、廊道式双层幕墙应在每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不少于2 块,间距不大于20m。
2 箱体式、竖井式双层幕墙应在每个分隔单元的每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不少于1 块。
3 在应急击碎玻璃位置设置连廊,内层幕墙设置可双向开启的门。
双层幕墙建筑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并符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 的相关规定。下列部位可不设排烟系统:
1 建筑部位无可燃物的防烟分区的中庭、大堂。
2 建筑面积小于100m2 的房间,其相邻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
3 机电设备用房。
内外层幕墙间距大于2.0m 的整体式双层幕墙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内外层幕墙间距大于2.0m 的整体式双层幕墙,应由顶部和两侧的敞开部位自然排烟。
用作双层幕墙强制通风的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防火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进风口与出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0.5m。进出风口之间水平距离小于 0.5m 时,应采取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