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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合同价格
本订货合同喀什或霍尔果斯车板交货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整)。
如果发货前一个月买方要求卖方的交货方式发生变更,则合同总价变更为:
若出厂车板交货,则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整)。若中国境内国际联运货站( 站)车板交货,则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整)。
若项目现场车板交货(不含报关、清关),则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整)。
合同总价默认按照喀什或霍尔果斯车板交货计算。若发生价格变动的情况,已付款项仍旧按照喀什或霍尔果斯车板交货计算,未付款项中即将支付的X一笔则以新的价格进行调整。
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在本合同X期内为固定不变价。
4.2 合同价格包括的内容
本合同价格为卖方按本合同(详见附件三)约定的设备型号和数量,设计、制造XXXX设备(包括随机的配件、备件、工具等),运输至买方X地点,并履行安装调试等现场技术服务全部合同义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在合同双方已明确的卖方供货范围内所应包括的,但附件三并未详细列出的设备价格,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合同价格中还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制造费、技术资料费(含俄文翻译费)、技术服务费(含俄文翻译费)、现场服务费、培训费和邮电通讯费,运杂费、与本设备有关的检验、检测费、出口包装费(熏蒸费如有)、装车费用、三包及售后服务费用、税费、X或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检费、技术联络会费用、国内外差旅费、签证费、住宿费以及进、转口的材料配套件价格及相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运输、仓储及通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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