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网给排水施工规范和要求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X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X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 给 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X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 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 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X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X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表 3.1.9 住宅X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住 宅
类 别 卫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 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 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X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 次,延续供水时间为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X和沾污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3.3.13确定。
表 3.1.13 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L/辆 次)
冲洗方式 软管冲洗 高压水枪冲洗 循环用水冲洗 抹车
轿车 200~300 40~60 20~30 10~15
公共汽车
载重汽车 400~500 80~120 40~60 15~30
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结管径和X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表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X低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