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a.X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5.1.2.2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a.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c.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d.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e.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f.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X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g.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X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表18 与输电线的X小距离
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i.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5.1.2.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X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5.1.2.4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X起重机除外。5.1.3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a.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c.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e.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f.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5.2 管理5.2.1 对制造厂和自制、改造的要求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应不低于X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5.2.1.1 对于自制或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X劳动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5.2.1.2 起重机械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合格。5.2.1.3 起重机的X制造厂,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条件和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产品应向劳动人事部委托的单位登记、检验并取得合格证。5.2.1.4 起重机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如确属设计、制造原因引起的,制造厂应承担责任。对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制造厂应吊销合格证。5.2.2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5.2.2.1 购置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1)1.4司机室:关于净空高度,各国规定情况见表3。根据我国司机身高情况、我国以前的使用情况和国际标准的情况,取为2.0m,认为是合适的。关于按司机室外有无走台规定门的开向,是考虑建立一种习惯,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不必多费思考就能顺利地退出。关于1050mm高度的栏杆,从安全考虑要求每根栏条中间能承受100Kgf的力而无--082明显弯曲,是按NF E52 数值。对于工--122作中,持物状态下发生事故时,认为对防止坠落是够用的。关于司机室内的温度界限,是按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全体会议X29次会议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的。关于高温工作环境,受热辐射的窗玻璃规定采用防红外线钢化玻璃,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没有明显的反对意见,但是有的单位提出购买困难。对此,经了解国外标准的规定,是普遍要求装钢化玻璃(或叫安全玻璃)的,所以我们认为要求不高,是能够做到的。
起重机安全装置是指防止起重机在意外情况下损坏的装置。起重机上除常用的电气保护装置、声音信号和色灯外,还有多种其他安全装置。中文名起重机安全装置外文名crane safety device作 用防止起重机在意外情况下损坏常用安全装置电气保护装置、声音信号和色灯目录1 简介2 行程开关3 缓冲装置和防撞装置4 防风装置5 起重量限制器6 起重力矩限制器7 偏斜限制器简介编辑起重机安全装置是指防止起重机在意外情况下损坏的装置。起重机上除常用的电气保护装置、声音信号和色灯外,还有多种其他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