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7.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X一年观测3-4次,X二年观测2-3次,X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X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 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6、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1对二X、三X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X规定的长度。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7、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