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志(张贴于包件)
5.2.2.2.1.1.2 标志须是与水平线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X小尺寸须是100mmx100 mm。内边缘线须与边缘线平行且相距5 mm。标志上半部的内边缘线须与符号颜色一致,标志下半部分的内边缘线须与底角显示的类别或分类编号颜色一致。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5.2.2.2.1.1.3 如果包件尺寸受限,只要标志上的符号和其他要素仍清晰可辨,标志尺寸可以缩小。其内边缘线到标志边缘须仍是5mm。气瓶标志的尺寸须满足5.2.2.2.1.2的规定。
5.2.2.2.1标志须符合本节中的各类规定,并保证在颜色、符号、数字和基本格式上与5.2.2.2.2所示样品标志相一致。
注:必要时(应该翻译为“适用时”,Where appropriate),5.2.2.2.2所示标志可按照5.2.2.2.1.1的规定标出虚外缘线。在能形成鲜明颜色对比的底色上不要求标出。
注:当气瓶直径太小导致不能在气瓶上部非圆柱形部分显示缩小尺寸的标志时,缩小尺寸的标志可显示在气瓶圆柱形部分。
5.2.2.2.1.1.1标志须粘贴在与其颜色对比鲜明的背景处,或画有虚或实外缘线。
2.标记(分为包件标记和运输组件标记)
包括放射性物质特殊规定标记、海洋污染物的特殊规定标记、指示箭头标记、锂电池标记、加温物质标记、熏蒸标记等。
标记应为45°角倾斜的正方形(菱形),如限量标记
X小尺寸为100mm×100mm。四方形线的X小宽度为2mm。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减小至50mm×50mm,
同时四方形线的X小宽度可减小至1mm。
加温标记须为等边三角形。液体、固体物质运输温度分别X过100、240摄氏度时,需要在运输组件的每一侧和每一端张贴加温标记。标颜色须为红色。边长X小尺寸须为250 mm,容量小于3000 L 可移动罐柜边长可降低至100 mm。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包件上的海洋污染物标记的X小尺寸是100mm x 100mm,运输组件上的标记除了X小尺寸须是250mm x 250mm外,货物运输组件的海洋污染物标记须满足5.2.1.6.3的规定。容量小于3000 L的可移动罐柜,其尺寸可以降低至100mm x 100mm 。
熏蒸标记在38-16修正案中,尺寸由原来的300x250改为400x300,X小边框线宽2mm。
3.标牌(张贴于运输组件)
5.3.1.1.1一般规定:标牌就是尺寸放大了的标志
5.3.1.1.2 标牌应贴在底色与其颜色对比鲜明的位置,或有虚或实线边框。(解释:其实这句话翻译有点问题)
5.3.1.1.3根据5.2.2.1.2的要求需要标明副危险标志时,还应粘贴副危险标牌。然而,当组件内危险货物多于一种类别时,如果其危险性已在主危险性标牌上显示出来,则不需再粘贴副危险标牌。
(例如冰醋酸的主危险性为8类,副危险为3类,如组件内另有其他3类危险货物,则不需再贴3类标牌)
5.3.1.1.4.1.1集装箱、半拖车或可移动罐柜:在组件每侧和每端各一个。容量3000 L以下的可移动罐柜可在其相对的两侧使用标牌,也可使用标志代替。
5.3.1.2.1标志须是与水平线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X小尺寸须是250 mm x 250 mm(到标牌的边缘),内边缘线须与边缘线平行且相距12.5 mm。内边缘线须和符号与相应危险货物类别或分类标志颜色一致。标志下半部分的内边缘线须与底角显示的类别或分类编号颜色一致。相类别或分类符号/编号所处位置和规格须满足5.2.2.2中列出的相应危险货物类别或分类要求 。标牌须按5.2.2.2列明的方式显示标志相对应的危险货物的类别或小类编号(以及对于X1类,其配装类字母),数字高度不少于25 mm 。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4.联合国编号的显示
5.3.2.1.1除X一类货物外,UN编号须按以下要求显示在托运货物上:在罐柜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包装危险货物,总重X过4000kg,且只有一个UN编号,且运输组件中唯1的危险货物;在散装容器内的危险货物。(涉及放射性物质的略)
5.3.2.1.2 联合国编号须以黑色数字表示,数字高度不小于65mm,而且:在符号与类别号或配装类号之间的区域,与白色底色形成鲜明对比,并不影响标牌其他要素;或显示高不小于120mm,宽不小于300mm,四周带有10mm黑框的橘黄色长方形板上,位置紧靠标牌或海洋污染物标记。对于容量不X过3000L的可移动罐柜,UN编号可适当缩小尺寸显示在罐体表面的桔黄色长方形板内,字符不小于25mm